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527號債權人臺東縣東河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崑鴻 代理人 林坤榮 債務人 蔣金芝
蔡宙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零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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