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037號債權人台東縣海端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余澄華 債務人 黃建年
黃建明 黃培裕 債務人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貞明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邱月美 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償還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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