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尚澤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