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慶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慶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朱慶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9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9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苗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487號,編號2:苗栗地院108年度苗簡字第1164號,編號3至5:苗栗地院108年度苗簡字第924號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6至7:苗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319號,編號8至9:苗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507號,編號10: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42號,編號11至13: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04號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14至15: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5號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6:苗栗地院109年度苗簡字第14號,編號17至18:苗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386號,編號19: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98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所簽具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被告本案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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