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 翁秝虹 上列聲請人翁秝虹因與相對人 楊明原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翁秝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市○○段○○○○○號及同段184建號第一類最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到院供查核。。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