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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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43號原告 石雪娥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袁為芬 間請求返還借款、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素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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