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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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488號聲請人 賴志齊 即 崔志齊
賴辰嘉 即 崔辰嘉 相對人 崔裕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查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崔裕隆之住所在臺北市○○區○○街○○巷○○號,現居於臺北市○○區○○○路○○○號1-3樓之「臺北市大龍養護中心」(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經營管理之該養護中心安置中),有戶籍謄本、遠距離開庭聲請狀、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依首揭規定,本件應專屬相對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相對人居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