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 林烱麟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昱仁 、 王昱裕 、 潘昱智 、 王志文 、 王志誠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0,650元【計算式:(
705.52×6100×3/10)+(182.31×3100×3/10)=000000
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扣除已繳納15,454元,尚應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被告王昱仁、王昱裕、潘昱智、王志文、王志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紘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