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9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務人 李美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22359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3月止,共積欠電信費9,189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偉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