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李瓊華 送達代收人 黃小舫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林秦冊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許惠卿
林啟元 送達代收人 許惠美 上列被告李瓊華、林秦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易字第
325號),經原告林秦冊、李瓊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陳芸葶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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