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13號原告 黃長明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被告 洪阿春
洪金
蕭洪美玉 陳洪美珠 洪瑞伶 洪美玲 洪美珍 黃國宏 (承當 黃正堂 訴訟)
鍾玉珠
洪坤安 洪乙榮
洪宜秀 洪宗誠 洪崇睦 被告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訴訟代理人 賴毅正
洪振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