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交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73號原告 簡漢興 被告 李柏毅 上列被告李柏毅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交簡字第553號),經原告簡漢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張明宏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