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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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榮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木松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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