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三八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明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玖仟陸佰陸拾柒元肆角,折合新台幣貳拾萬零玖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萬零捌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