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21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徠富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徠富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桃園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
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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