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7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7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8月確定,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於97年10月24日入監,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7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800294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10月1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8年7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539號函及所附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