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52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共同選任辯護人張世興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私立光啟高級中學、甲○○告訴被告乙○○、丙○○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依同法第357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98年12月1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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