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元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元璋因犯竊盜罪等拾貳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元璋因犯竊盜罪等1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各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經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罪等3罪(附表編號1至3部分),分別經本院以104年度簡上字第467號、105年度簡字第
436號、105年度簡字第75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
4月、3月,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確定在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附表編號4、5部分),分別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336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0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9月確定;又因犯偽造文書罪等5罪(附表編號6至10部分),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53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確定在案;再因犯竊盜罪等2罪(附表編號11、12部分),經本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12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之判決7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又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為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限制。是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至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本院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林君燕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4月13日│104年4月7日│104年4月26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051號│第21099號│第1973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簡上字第467│105年度簡字第436號│105年度簡字第751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2日│105年2月1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簡上字第467│105年度簡字第436號│105年度簡字第751號││││號││││├────┼──────────┼──────────┼──────────┤││判決│105年1月21日│105年3月2日│105年3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673號│第3351號│第4824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1月2日│104年8月26日│104年4月5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5年度撤緩│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21號│毒偵字第58號│第1660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36│105年度審訴字第1206│105年度簡字第2537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4月27日│105年7月26日│105年6月2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36│105年度審訴字第1206│105年度簡字第2537號││││號│號│││├────┼──────────┼──────────┼──────────┤││判決│105年5月24日│105年7月26日│105年7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666號│第12957號│第12707號││├──────────┼──────────┼──────────┤││││編號6至10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編號│7│8│9│├────────┼──────────┼──────────┼──────────┤│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4月20日│104年4月22日│104年4月24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605號│第16605號│第1660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537號│105年度簡字第2537號│105年度簡字第2537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2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537號│105年度簡字第2537號│105年度簡字第2537號││├────┼──────────┼──────────┼──────────┤││判決│105年7月26日│105年7月26日│105年7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2707號│第12707號│第12707號││├──────────┴──────────┴──────────┤││編號6至10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編號│10│11│12│├────────┼──────────┼──────────┼──────────┤│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4月29日│104年4月6日│104年5月3日16時10│││││分以前某時│├────────┼──────────┼──────────┼──────────┤│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605號│第21099號│第2109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537號│105年度簡上字第128│105年度簡上字第128│││││號│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29日│105年9月29日│105年9月2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537號│105年度簡上字第128│105年度簡上字第128│││││號│號││├────┼──────────┼──────────┼──────────┤││判決│105年7月26日│105年9月29日│105年9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2707號│第13983號│第13983號││├──────────┼──────────┴──────────┤││編號6至10部分曾定應│編號11、12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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