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國堂選任辯護人吳伯昆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
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4392號」應予更正為「100年度偵字第416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918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之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4392號」顯係誤載,且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引前揭解釋意旨,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王慧惠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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