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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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09號原告己○○被告甲○○○
庚○戊○乙○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臺北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於民國98年4月15日就坐落臺北縣新莊市○○○段三角子小段44、44-2、44-4、77-9、77-18、77-19、77-20等地號土地所為之不動產糾紛調處結果不成立;備位聲明請求: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房屋應予分割,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376,5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52,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連思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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