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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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944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甲○○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萬元整,約定年
利率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7.07%加年利率0.125%,計為年利率7.195%,嗣後並隨基本放款利率加減碼之標準機動調整,期限20年,即自民國91年2月1日起至民國106年2月1日止,共分180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其中任何一期償還遲延,則全部未清償之借款視為到期,應即清償積欠債務,立有借據及約定書為憑,交與聲請人收執。
㈡茲以民國98年10月1日應繳之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