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呈詩(原名王雅芳)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呈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呈詩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4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2月(共8罪)、7月(共20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確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439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黃惠敏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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