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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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11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因竊盜,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攜帶兇器毀損安全設備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緝字第38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確定在案,且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因共同連續攜帶兇器毀損安全設備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應予以減刑。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