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上訴人日商奧村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0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4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振法官徐文祥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