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原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慧紋 代理人 高進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都會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俞妙樺┌───────────────────────────────────────────┐│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華南商業銀行七堵│華南商業銀行七堵│101年5月22日│30,000元│0000000││││分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