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41號原告 阿薩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陳奕蘭 上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蔡宗穎 之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 蔡宗潁 為未成年人,係限制行為能力人,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代為、代受訴訟行為,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以被告蔡宗潁為當事人,於法不合,爰依法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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