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61號聲請人元帥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嘉麟 代理人 黃蘭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0日、103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洪婉菁┌───────────────────────────────────────────┐│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6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吳森基 │華南商業銀行 信維 │3,577元│103年7月5日│HD0000000│4個月││││分行│││││├──┼───┼────────┼───────┼──────┼─────┼──────┤│002│吳森基│華南商業銀行信維│29,779元│103年5月5日│HD0000000│3個月││││分行│││││├──┼───┼────────┼───────┼──────┼─────┼──────┤│003│吳森基│華南商業銀行信維│29,779元│103年7月5日│HD0000000│4個月││││分行│││││├──┼───┼────────┼───────┼──────┼─────┼──────┤│004│吳森基│華南商業銀行信維│20,775元│103年5月5日│HD0000000│3個月││││分行│││││├──┼───┼────────┼───────┼──────┼─────┼──────┤│005│吳森基│華南商業銀行信維│20,775元│103年7月5日│HD0000000│4個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