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重明
李定國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漢章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江義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邱重明、李定國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67,306元、722,714元【按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邱重明、李定國分別應返還土地之面積,與該地段當期公告現值之乘積計算,計算式詳如附表】,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上訴人邱重明47,089元、上訴人李定國11,89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徐晶純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傳坤附表:
(一)上訴人邱重明部分為:(757.1平方公尺+1,527.16平方公尺)×880元/平方公尺+227.8平方公尺×3,300元/平方公尺+(584.68平方公尺+332.65平方公尺+2,297.59平方公尺)×95元/平方公尺=3,067,30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上訴人李定國部分為:(6,527.65平方公尺+400.28平方公尺+679.59平方公尺)×95元/平方公尺=722,71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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