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緝字第58號112年度訴緝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臧俊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460號、第31475號、第34366號、98年度偵字第5275號、第8460號、第8597號、第8731號、第9401號)及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18411號、第206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臧俊誠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1年4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陳盈吉法官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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