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98號原告 楊惠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