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謝宇傑 訴訟代理人 林紘宇 律師
邱聖翔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巧瑀 律師被告 鄭景隆 住○○市○○區里○○路○○巷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查本件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位於高雄市橋頭區,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