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4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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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4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471號原告 許鑒隆 (原名 許建隆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盧德聲 律師被告 劉任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許鑒隆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劉任昌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加重誹謗、公然侮辱、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王國耀
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瑀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