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啟霈 律師被告丙○○
戊○○
丁○○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王○輔(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57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少年王○輔雖非刑事案件之被告,然經起訴書載明與被告丙○○、戊○○、丁○○等人為共同正犯,是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即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無訛,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陳秋君法官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伃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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