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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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59號聲請人 盧明正
盧黃素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應受監護宣告人 盧明陽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盧明正、盧黃素琴係應受監護宣告人盧明陽(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號)之兄長及大嫂,盧明陽自民國98年7月27日起經鑑定列為重度視障並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又罹患嚴重糖尿病,行動不便已至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98條規定,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聲請對盧明陽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二、經查,盧明陽業於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後之100年4月8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影本及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盧明陽既已死亡,其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即歸於消滅,非但已無受監護宣告之適格,且亦無再就盧明陽為監護宣告之必要。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