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91號原告 蔡明珍 被告 李怡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9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楊萬益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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