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黃少穎 被告 王秀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壢交簡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徐漢堂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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