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政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喬安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8年5月30日民事上訴狀所載,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1,102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