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小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小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小字第674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欣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對於被告 王進賢 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追加王進賢為被告,但未陳明對於被告王進賢訴之聲明為何,應予補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均含證物)。
二、提出被告王進賢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被告王進賢之年籍資料及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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