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傳偉送達代收人許懿萱被告黃羽頡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941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6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傳偉、黃羽頡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判決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侯景勻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吳秋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