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4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4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4610號債權人 李永發 債務人 馮慶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以桃園市龍潭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求就債務人所有坐落於新竹市○區○○○○街0號房地,及就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東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強制執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為新竹市東區及新竹縣竹東鎮,非屬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詹凱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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