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3號原告 林杏娥 代理人 葉俊良 被告 蘇龍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將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58.67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後再將其分割予原告,是該二項聲明互相競合、經濟目的同一,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4,823元(計算式:158.67平方公尺6,900元/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094,823元。從而,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94,8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