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69號原告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貞秀 訴訟代理人 李岳庭 律師
徐仕瑋 律師 鄭深元 律師 林宏軒 律師被告 朱旭斌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 律師
吳文淑 律師 吳冠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於本院110年度勞聲字第6號聲請核發營業秘密保持令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法院於裁定確定前,得暫停本案訴訟關於該營業秘密部分之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事件審理中,原告另聲請本院核發營業秘密保持令(本院110年度勞聲字第6號),因本案之審理,涉及該營業資訊是否屬於營業秘密,然該聲請案目前尚未裁定確定,且兩造均同意暫停本案之審理,本院亦認有裁定停止本案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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