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64號原告 謝宛伶 被告 李玉英
邱明俊 上列被告2人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0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鄭雅文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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