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7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7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705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左鎮東 債務人 郭品彤
郭豈銘
一、債務人郭品彤、郭豈銘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品彤於民國106年起就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郭豈銘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141,112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3年6月24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詎債務人郭品彤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02,522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郭豈銘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705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2522元郭品彤、郭豈銘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6月23日止年息1.775%001新臺幣102522元郭品彤、郭豈銘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2522元郭品彤、郭豈銘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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