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8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甘泉
陳榮宗 陳真陳真有 陳慶蒼 陳真文 陳真在 陳莉芸 特別代理人 李佩慈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101,600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二小段518之3、518之7、518之8、518之33、518之67、518之68、518之69、518之72、518之73及518之75地號土地如判決附圖所示面積共113.7平方公尺《即95.80+2.25+0.36+5.43+0.12+3.00+1.76+0.75+4.21+0.02=113.7》×上開10筆土地於104年1月之公告現值168,000元=19,10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2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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