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6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元被告黃宗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51號、104年度執字第6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該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被告雖非因本案被緝獲,但如因他案受羈押或執行觀察、勒戒,因被告已經喪失人身自由,已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亦不得以被告尚在逃匿中,逕為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黃宗盛已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據上,被告於本院裁定前,既已入新店戒治所而喪失人身自由,即已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是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