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505號抗告人 陳建勝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2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再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陳建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即告確定,依法不得再提起抗告,抗告人復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何菁莪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