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35號聲請人 黃溪洲
張黃蓉 黃鑾 黃秀琴 黃秀櫻 聲請人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秀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陳素間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