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柏聖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