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晏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超級大舞台」、「彩金大聯盟」、「跑馬」、「滿貫大亨」各壹台(各含IC板壹片)、「水果盤」貳台(含IC板貳片)及代幣叁拾枚,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藍晏洲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之犯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899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該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新臺幣3萬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而確定,而被告已於指定期間內履行所附條件,且緩起訴期間亦於民國100年12月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緩起訴處分書(99年度偵字第8995號)、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職議字第5418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在卷可憑。本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超級大舞台」、「彩金大聯盟」、「跑馬」、「滿貫大亨」各1台(各含IC板1片)、「水果盤」2台(含IC板2片)及代幣30枚,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有被告於警偵訊之供述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潘豐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